传统金融应“结网”突围

本文来源于 2014-12-29 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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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应当允许金融机构设立或收购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紧密合作互为补充,传统的监管模式能够实现延伸监管

文 温信祥 | 编辑 yanqi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传统金融业面临的挑战确实是巨大的,建议允许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突围”。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传统金融机构设立或参股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从事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创新业务。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申请金融业务许可或牌照,不断激活金融活力。

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和母公司实现了风险隔离,可以使得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与互联网企业同台PK的机会,一方面实现了公平竞争,增加消费者选择机会,减少传统金融机构的抱怨;另一方面总体风险可控,风险传染渠道通过 “栅栏”实现隔离。

传统银行业面临传统金融同业的挑战,即与信托、证券、保险公司的竞争,同时还面临非传统的互联网企业的跨界竞争。一般来说跨界竞争威胁比较大。互联网金融跨界竞争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第一个挑战是电商,比如阿里和京东等互联网高科技公司,它们从事相关金融活动,但目前不受金融业监管。第二个挑战是通信公司,比如电信和腾讯微信。第三个挑战是移动终端制造商,例如苹果公司和小米公司,第四个挑战是大数据公司,比如谷歌和百度。百度经济景气预测比国家统计局同类信息早三个月发布、误差只有2%。

监管部门的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传统银行业认为“不公平”,只监管传统金融机构,而对互联网金融没有监管;另一方面是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一旦遭受损失,就会呼吁加强监管,甚至一些互联网企业做大后也希望监管部门能设立一个门槛,以规范行业竞争。

在监管方面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是按照十八大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而且不是万能的。和渔网一样,由于不完备性,任何法规和监管都是留有“网眼”的。第二要处理好鼓励创新和适度监管的关系。在旧红利逐渐消退的情况下,我们要通过创新释放一切红利。互联网金融具备制度和技术红利特征,要通过鼓励传统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共同打造现代金融升级版。第三要处理好已有的监管框架和出台新规定的关系。

目前一行三会监管框架是明确的,监管也是有效的。但由于主要依靠牌照进行监管,对“无证”经营行为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经验不足,也存在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成本高的考量。基本思路是把现有监管资源用足,执法到位,对于确实无法可依的抓紧出台新规定。

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有两个方面经验和做法可借鉴。一是民间金融的模式。民间金融存在千年之久,P2P在本质上也是一个民间借贷,符合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法无禁止即可为。央行一直在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在温州金融改革试点中还明确把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作为主要任务。

二是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P2P、众筹等发端于西方,但是在我国迅速发展。这一方面是我国在小微金融服务方面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监管相对宽松有关。比如美国第一大网贷平台Lending Club在2007年被监管部门叫停,2007年底开始和WebBank合作,而后者是受美国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监管的,监管标准较高。再比如支付公司贝宝(Paypal)公司,它的主办银行是目前世界市值最大银行富国银行,所有的备付金必须存在富国银行,而且只能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调动,这样一来它不能形成资金池,也不具备吸收存款、货币创造的功能。这两个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紧密合作,两者互为补充。在合作之中,传统的监管模式能实现延伸监管,使其监管覆盖了整个金融体系。延伸监管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必须遵守金融业监管合规规定。

对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具体执行上可能有一些差别,赞同在原则上要保持一致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主要满足民间金融需求,可以适用民间金融模式,发展壮大后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适当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业务许可后,就按照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监管。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本文为作者在2014年12月6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外滩论坛”内部研讨会上的发言,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意见

编辑:yanqi
关键字: 传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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