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助推《慈善法》

本文来源于 2014-12-29 13:18:01
分享到:
导语

民间的《慈善法》版本中,对现有公益慈善组织的募捐资格、经营性活动、信息披露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焦点提出诸多建议

文 《财经》记者 杨晓红 实习生 宋佳 | 编辑 yanqi

尽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慈善法》出台尚无明确时间表,但研究者们已经积极行动起来。

12月21日,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清华NGO研究所、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等六家民间智库,同时发布了五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

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此前,《慈善法》立法进程已停滞八年之久。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迎来“井喷”,新问题新现象涌现,现行法律捉襟见肘,亟待出台一部效力更高的慈善基本法。

在民间的《慈善法》版本中,几乎涉及了现有公益慈善组织的各种形式,并对它们的募捐资格、经营性活动、信息披露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焦点提出各自建议。

“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能促成一部真正的‘善’法出台。”一位参与起草的学者表示。

开放公募权

《慈善法》五个民间版本都试图打破公募垄断权。

按照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主体,只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而对募捐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

在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被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实际操作中,只有公募基金会、慈善会和红十字会真正具备合法的公开募捐资格。

按照现行规定,成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门槛较高,再加上对于公募基金会审批严格,使大量的民间组织事实上不可能获得公募权。

为改变这一情况,北师大版的《慈善法》建议稿提出“公募权自动获得”的想法,即只要通过了慈善组织认定,无论规模大小,都将自动获取公募资格。

北大清华版本则设计了一些条件,只要慈善组织满足“依法登记成立两年”、“最近两年年检合格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受益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等条件,即可获得公募权。同时,募捐活动需要申请备案,其募捐资格保留时间为一年。

这一主张在现实中已有尝试。2012年2月出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就放松了募捐主体的限制,规定只要是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社团、民办非企业、非营业性事业单位,在取得募捐许可后,都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备案时间为半年。

广州金丝带特殊儿童家长互助中心负责人罗志勇介绍,2013年5月,金丝带发起“为爱光头”项目,向广州市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备案,十天后即获得通过。

此后,金丝带不但可上街劝募,还连续两年参加了由政府主办的慈善推介会。“今年我们募到了40万元,主要来自于企业捐赠。”罗志勇表示,像他们这样的微小社会组织,能获得如此大的社会支持,这在2012年前是不可想象的。

据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智库中心主任胡小军统计,截至今年11月,广州已有354家社会组织申请了公募资格。

在此前后,湖南省和上海市也都颁布了各自的募捐条例,虽然公募权开放力度较之广州稍逊,但也都有突破。

厘清公益与商业界限

“郭美美”和“中非希望工程”等事件,体现出慈善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多有交集,且行为界限模糊。

五个版本民间建议稿中,北大清华版、北师大版和上海交大版都对慈善组织资产作出限定,其中,北大清华版和北师大版,都明确将“经营性收入”纳入慈善组织财产范围,上海交大版则将其表述为“服务收入”。

“如果一个慈善组织将主要精力都用来做经营活动,那它还是一个慈善组织吗?”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褚松燕说,她在北京、江浙一带调研发现,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占总收入比例普遍在5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70%以上。

对此,北大清华版本对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活动规则,单独列出一条规定:即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支出,不能超过支出总额的50%。北师大版本也严格规定了“慈善组织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为保证慈善组织财产的安全性,北大清华版本还对经营行为划出了禁区。比如慈善组织不允许提供担保、投资期权和期货、借款给非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行为。

“慈善组织的财产,要么来自社会捐赠,要么来自保值增值渠道或政府购买收入,自创财产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出于保障慈善财产安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必须被禁止。”北大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认为。

随着慈善形式的多元化,慈善组织很难完全隔绝于经营性行为之外,因此如何防止慈善财产不被转移、侵占,成为立法者必须面对的又一个难题。对此,五个版本的建议案,不约而同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

北师大版本将“慈善组织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均定义为“关联交易”,不论“其是否获取价款”。

“关联交易”在信息公开、并经过相关决策程序后可以进行,但其中“慈善组织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被明确禁止“与其所在的慈善组织”有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当履行公开程序、相关慈善组织高管回避决策、不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等相关前提下,由其他董事会成员决定的关联交易,是被允许的。”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章高荣解释。

北大清华版本则将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分作两种,一种是公允关联交易,一种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只要“关联交易”对公益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积极影响的,就被视为公允关联交易,反之则为不公允关联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要被禁止的,必要时,慈善组织成员、捐赠人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金锦萍说。

信息公开到哪一步

12月17日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判决北京朝阳区民政局败诉,并要求其在15天之内重新答复周筱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自2014年初以来,网络报料人周筱 质疑嫣然天使基金存在“7000万元善款下落不明”,“涉嫌巨额利益输送”等问题,并要求嫣然天使基金和嫣然医院公布详细的财务报表,以自证“清白”。

几个月前,周筱向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和卫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获取嫣然医院的验资报告和实际出资来源,均遭拒绝,理由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

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到底需要披露到哪一步,《慈善法》民间建议稿中也有涉及。

其中,北师大版提出“多层次分级披露”思路。章高荣认为,慈善组织面对不同主体时,应具有不同的披露义务,比如向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的,是基本的组织、活动和财务信息;向利益相关者,如捐赠人和受益人,则披露的范围更宽,内容更具体。

北师大版本还认为,除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外,应允许社会自然人、机构向慈善组织申请信息公开,而所涉及产生的申请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因为信息公开也是有成本的,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慈善组织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浪费。”章高荣称。

上海交大版本则将信息公开分为一般性公开和特殊公开两种。“特殊公开主要针对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或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机构,它们现实中获得的权益不一样,所以公开的义务也相应大一些。”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家良教授称,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特殊公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募捐报告等系列规定。

虽然北大清华版本里边,没有设置专门章节对信息公开进行规定,但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不应该担当无限责任。“这主要是考虑慈善组织也是一个独立法人或非法人个体,拥有独立性和一定程度的隐私权,社会也应该尊重它。”

实际上,公益慈善组织也越来越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着力推动行业自律。2010年,国内35家知名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的基金会中心网,其核心使命就是建立基金会行业信息披露平台。2012年,该平台研发的基金会透明指数(FTI)上线,设计了60个信息披露指标,涉及基金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以及捐赠和内部建设信息等。

税收优惠期待

作为一部慈善基本法,对捐赠者的激励机制,自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然而让热情高涨、积极为《慈善法》建言的公益机构和研究团队沮丧的是:最重要的法律相关方——税务部门始终缺位。

北大清华《慈善法》研究团队,从2014年3月-4月起,每半月召开一次座谈会,对《慈善法》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问题一一进行研讨,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务司法委相关人员,以及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几乎每场必到,然而税务部门代表却很少能应邀出席。

“我记得当年参加《公益事业捐赠法》讨论时,税务部门就从来不参加,海关部门也是,全都邀请了,就是不来。”一位公益学者表示。

北师大的研究者称,目前在社会领域存在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包括慈善组织现阶段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收入不能免税、政府购买的收入不能免税、保值增值收入免税有限等。

比如,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并未将非营利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纳入免税范围。“这不符合国际惯例,英美等国基本都对这种符合慈善宗旨的经营性收入免税。”章高荣表示。

另外,现行制度给予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大额的货币、股票和房产捐赠等方面。

2009年2月,福建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宣布捐出自己的部分股权,用于成立慈善基金会,却一度面临要缴纳巨额个人所得税的尴尬,引发公益界关注。

2014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允许个人之间转赠股票不再需要缴税,“而对慈善领域的股权捐赠依然要征收所得税,显然不合适。”章荣高说。

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多方努力,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曹德旺特事特办,在相关税法未修改之前,允许其基金会延后交付股票捐赠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期限为五年。如今,2015年即已达到缓交时限。

此外,虽然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文件中,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实际上,截至目前这项政策一直都未落实。

“以后公益信托也会涉及到税务优惠,我们是将公益信托等同慈善组织来对待的,因此它们具有同等免税资格。”章高荣说。

“从操作看,公益信托方式更灵活更便利,所信托的财产不仅可以是股票,还可以是房产、汽车、书画古董、知识产权等,税收优惠更需要加以明确与落实”。然而,让公益界人士着急的是,相关的税务政策多年未有突破。

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等单位,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并于明年6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编辑:yanqi
关键字: 助推 民间
分享到:

杂志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