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的“普”与“惠”

本文来源于 2019-03-17 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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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们谈到的普惠金融,应该是或“普”或“惠”而非既“普”又“惠”,现阶段如果要求同时实现“普”与“惠”反而会抑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文 龚强 | 编辑 陆玲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流动性短缺压力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为突出,而科技进步与数字金融的发展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我们可以看到,数字金融为实现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均衡性与共享性做出了重要贡献。具体地,数字金融通过改善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与区域限制等发展瓶颈,有利于改善传统金融“成本高、效率低、服务不均衡、供需不匹配”的问题,同时,数字化交易平台与移动终端设备也使得更多社会群体获得金融服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具有更广的金融覆盖度与更高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均衡性与共享性。至此,数字金融“普”的特性得以彰显。

进一步,数字金融通过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突破了中小微企业风险难以识别与评估的困局,降低了市场参与成本。长期以来,“较高的综合成本”与“较难的风险定价”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而数字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与更多的金融业务进行充分融合,有利于形成更加完善的风险分散、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机制。随着市场进一步成熟,当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银行的良性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时,数字金融将发挥巨大的“惠”民优势,使人民共享经济增长红利。至此,数字金融“惠”的特性得以彰显。

尽管数字金融彰显出金融服务“普”与“惠”的美好蓝图,然而想要同时实现“普”“惠”的效果往往是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在于数字金融中的“普”与“惠”往往难以兼得,“普”所捕获的长尾用户往往是收益难以补偿风险损失的高风险群体,难以满足商业可持续条件下优“惠”低利率低风险的要求。黄益平教授曾提出“普惠”得以持续发展需要秉持两个基本原则——商业的可持续性以及以社会福利为目标的“负责任金融”。就商业的可持续性而言,尽管数字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达性,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往往强调收益是否能覆盖成本,这也是保证金融机构可持续运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当面对中小微企业收益高度不确定时,即使是提供了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不可避免地以高利率定价来弥补极大可能的风险损失。此时,中小企业高风险的特性必然面临较大的融资成本,由此可见,金融服务的“普”及大众与金融服务的超级优“惠”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兼得的。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对金融服务“普”与“惠”的要求,也使得传统商业银行陷入极大的困境。从普惠金融发展历程来看,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以来,尽管我国的账户普及率、农村地区网点数量和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机构或部门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同时承担提供优“惠”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却因中小微企业的运营高风险不断面临收益难以覆盖成本、甚至贷款本金难以收回的压力。因此可见,以政府政策为导向的“普”与“惠”共同发展无法形成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相容模式,长此以往,“普”与“惠”共同发展的模式也必然难以持续。

因此,发展普惠金融的“普”与“惠”是两个不同的方面,不能混为一谈。普惠金融的发展应该先落足于服务实体经济,然后再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先“普”后“惠”、由“普”及“惠”。2015年底,国务院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普惠金融的定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对成本的描述采用了“可负担”的成本而非低成本,即普惠金融并不是以超低利率服务实体经济,而是以适当的成本去实现有效服务。由此可见,适当的牺牲优“惠”目标,以“普”为先,让更多的资金需求者先享受到可得的金融服务是发展普惠金融的第一步,这也是目前数字金融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实践成果。在此基础上,伴随市场的进一步成熟,由有效的市场竞争来实现优“惠”目标或许更为妥当。

总而言之,我们谈到的普惠金融,应该是或“普”或“惠”而非既“普”又“惠”,现阶段如果要求同时实现“普”与“惠”反而会抑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应遵循市场规律,切不可操之过急。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编辑:陆玲)

编辑:陆玲
关键字: 数字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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