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贷款的悖论

本文来源于 2019-04-28 18: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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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统一的征信系统成熟运营前,为了控制小微贷款成本,监管层面应审慎控制小微贷款的机构准入,才能保持规模效应与声誉效应,避免借贷乱象与催收成本的急剧提升

文 纪洋 | 编辑 陆玲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就我国而言,小微企业的贡献可以用八七六五来概括,即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

然而,小微贷款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具有成本高、利润低、道德风险大的特点。具体而言,由于小微企业分布较为广泛,难以集中获取多家企业的信息,服务小微企业的边际成本较高;由于单笔业务小,发放小微贷款的利润有限;由于缺乏抵押品,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在这一背景下,截至2018年末,全国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3.4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81%,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增长,但仍难与小微企业的经济贡献相匹配。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多次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在银保监会《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要求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全年要实现“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的“两增”目标。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助力小微贷款,例如在175号文的监管引导下,部分P2P机构积极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或助贷机构。在政策引导下,小微贷款的局面开始转变,将有更多机构以更低利率放出更多贷款。

在政策引导下,要兼顾“更多的贷款”与“更低的价格”,必须要考虑商业可持续性。按照经典的供求理论,提供贷款的机构越多,贷款供给越多,供给增加会导致价格下降,贷款利率越低,因此适当放开小微贷款的机构准入,看似是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方法。

然而,在小微贷款行业,由于贷前的信息获取与贷后的催收管理格外重要,这个经典的供求理论被打破了,放宽机构准入无法降低融资成本。Hoff和Stiglitz(1998年)曾指出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减损的规模效应。随着提供小微贷款的机构增加,每家机构的市场份额将有所下降。更小的市场份额意味着规模效应降低,单家机构提供小微贷款的边际成本上升,进而增加小微贷款的融资成本。

第二,转换机会的负外部性。在贷款机构较为有限时,每个借款人的选择有限,需要在固定的机构进行首次贷款与后续贷款。为了确保再次贷款的机会,借款人将尽量避免违约;即便违约,也将尽早筹集资金还款。但当贷款机构增加时,借款人在某家机构违约后,可以去另外一家机构寻求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下降,意味着贷款机构的催收成本与坏账成本上升,进而增加小微贷款的融资成本。

第三,无效的声誉效应。当贷款机构有限时,各机构便于共享信息,借款人将珍惜自己的“声誉”。在贷款机构增加后,一方面,违约信息的有效性下降,原本违约的借款人可以从其他机构借新债还旧债,违约信息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违约信息的共享难度增加,各平台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因此,一旦考虑规模效应、负外部性与声誉效应,放宽小微贷款机构准入,反而会抬高贷款利率。那么,如何在增加小微贷款机构、增加贷款资金来源的同时,降低小微贷款融资成本呢?需要从上述三种效应入手,以金融科技解决上述难题。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放宽机构准入难以降低小微贷款融资成本。然而,一旦建立以金融科技为支撑的统一征信平台,上述悖论将得以打破。在金融科技支撑下,放宽机构准入不仅将带来更多贷款,还能带来更便宜的贷款。

从规模效应来看,金融科技能够为小型贷款机构进行科技赋能,让多家贷款机构共享统一的信息系统与风控系统。单家贷款机构只需要获取数据权限,就可以享受这种规模效应,进而降低小微贷款的边际成本。从转换成本的负外部性来看,金融科技的推动下,我国将逐步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打通不同借款平台的征信记录,提高客户的违约成本,进而降低单家机构的催收成本。从声誉效应来看,实现各借款机构的信息共享,将避免借款人“借新债还旧债”,增加信息的有效性与透明度。在政策引导上,以上措施的前提是建立以金融科技为支撑的征信平台,百行征信(信联)是在此方向的初步尝试。

在统一的征信系统成熟运营前,为了控制小微贷款成本,监管层面应审慎控制小微贷款的机构准入,才能保持规模效应与声誉效应,避免借贷乱象与催收成本的急剧提升。

金融科技的发展曾一度催生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疯狂生长,却无法解决小微贷款的融资难问题。真正要压低小微贷款的融资成本,只有先控制借贷机构的准入,再推动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用统一成熟的征信平台作保障,才能适当放宽贷款机构准入,以更多资金来源来解决小微贷款的“融资贵”问题。

作者为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编辑:陆玲)

编辑: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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