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只绿孔雀与30亿水电站的博弈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20-04-27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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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病毒源头指向野生动物,如何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云南200余只绿孔雀与总投资30多亿元的嘎洒江一级水电站争夺“地盘”的诉讼,拉锯近三年迎来一审宣判,但这并非终局定案

文 王丽娜 | 编辑 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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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源头指向野生动物,让野生动物保护、重构人与自然关系陡然升温,与此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备受重视。3月20日,云南绿孔雀一案,即200余只绿孔雀与总投资30多亿元的嘎洒江一级水电站争夺“地盘”诉讼,拉锯近三年迎来一审宣判,这是中国首例野生动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级法院”)判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立即停止。但判决同时指出,停工针对的是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建设方案,今后是否继续建设,应在建设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平公司”)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相关行政部门视情况作出决定。

这意味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并非永久停建,其有可能“卷土重来”。即便如此,绿孔雀一案仍然给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和众多野生动物保护人士注入信心。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不久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此外,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

自2015年以来,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在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有不少探索,但困难重重。这次是否迎来契机,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实现突破?

重点保护动物遇水电“威胁”

绿孔雀逐渐遭遇危机。野生动物摄影师奚志农至今时有自责,没有更早关注绿孔雀,他用影像捕捉记录滇金丝猴、藏羚羊等,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在云南澜沧江流域,奚志农第一次野外拍到绿孔雀,当时天近傍晚,几只绿孔雀来豌豆地觅食。天色更暗时,“在旁边小山坡的高处,一只雄性绿孔雀拖着长长的尾翼,朝山下一片河滩飞去。”

那时还是胶片年代,奚志农用望远镜追随那只雄性绿孔雀的轨迹,看着它消失。“这是我30多年野生动物摄影生涯,无数次美好中的一幕。”奚志农告诉《财经》记者。17年后,奚志农故地重游,河滩、农田、村庄不在了,顺着当年绿孔雀飞去的方向看,下面是一座水库。随后,他了解到当地水电站落成后,绿孔雀就消失了。深感遗憾的同时,奚志农想到有朋友提起,有位年轻人正在关注绿孔雀保护,两人很快联系上。

这位年轻人是90后顾伯健,当时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工作,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2013年,顾伯健曾前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与楚雄州双柏县交界处的绿汁江河谷,调查热带季雨林植被情况。作为观鸟爱好者,听说当地有绿孔雀后,顾伯健开始关注绿孔雀的踪迹,见到一根羽毛都让他激动。但听到水电站的建设消息,这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绿孔雀被誉为“百鸟之王”,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09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从易危提升为濒危物种,公园里常见的是人工养殖的蓝孔雀。

绿孔雀的数量急剧下降。1995年,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文贤继等人发表的调查显示,绿孔雀在中国仅见于云南西部、中部和南部,据估计当时野生种群数量约800只-1100只。顾伯健告诉《财经》记者:上世纪90年代绿孔雀面临的威胁主要有栖息地破碎化、偷猎、拌有农药的包衣种子等,随后是水电站建设热潮,到2013年时“绿孔雀的数量更少、情况更不妙了”。

后来的调查证明确实如此,北京动物园滑荣等人2018年撰写的《中国绿孔雀种群现状调查》显示,根据2015年-2017年的调查,中国现存野生绿孔雀种群数量约235只-280只,比20多年前明显减少,确定有绿孔雀分布的地点仅有怒江流域龙陵、永德段局部,澜沧江流域景谷段局部,和红河流域石洋江、绿汁江沿岸部分地区。

2013年考察结束后,顾伯健开始关注绿孔雀的命运,多方呼吁保护绿孔雀。

2016年3月29日,嘎洒江一级水电站举行导流洞工程开工仪式,建设单位为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昆明设计院”)是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水电站坝址位于新平县境内,水电站淹没区域涉及红河上游的嘎洒江、石洋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

得知水电站修建的进展,顾伯健更着急了,他焦虑于绿孔雀的栖息地被挤压,“深山河谷地带,人难以到达,成为绿孔雀的避难所,一旦修了水电站,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将被淹没。”

2017年3月10日,顾伯健再次来到红河上游,日落时分山谷传来绿孔雀洪亮的鸣叫,“阵阵鸣声伴着窸窣的虫鸣在空谷中回荡”,他感叹这真是“激动人心”。两天后,顾伯健来到嘎洒江水电站的施工现场,心情沉重。他把自己的感慨和拍摄的9张施工图发布在朋友圈。

这条朋友圈消息“击中了”奚志农。奚志农转发这条图文,联系同事采写绿孔雀的文章,组织调查小分队第二天飞赴云南,连夜赶到红河流域。

奚志农是自然之友会员,他因此联系自然之友,寻求共同呼吁。“我为什么不遗余力,尽自己全力和机构力量呼吁?其实我内疚,我那么多年没关心绿孔雀,再知道消息时,已经快没有了。”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由此介入绿孔雀的保护。自然之友是中国成立最早的民间环保组织,呼吁重建人与自然的连接,曾参与滇金丝猴、藏羚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告诉《财经》记者,和奚志农通过电话后,自然之友意识到绿孔雀问题的严重性,这也正是自然之友持续关注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问题,“我们内部有一个快速响应机制,迅速成立一个小组跟进此事。”

2017年3月29日,野性中国(奚志农创办)、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三家民间环保机构联名给当时的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寄去“紧急建议函”,建议立即叫停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重新评估该项目对当地生态、特别是对绿孔雀等重要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影响。2017年4月10日,针对水电站对绿孔雀栖息地的影响,自然之友向发改委、水利部、当时的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以及云南楚雄州政府,分别申请信息公开。

2017年5月初,环保部召集有关绿孔雀保护的座谈会,水电站相关公司、地方政府、自然之友在内的环保组织等参会,自然之友再次重申诉求。之后,自然之友还和新平公司有过直接的沟通。

“见面沟通后,我们得到的信息是建设方不愿意先停工。”张伯驹说。他认为水电站停工的前提下,全面评估水电站对绿孔雀栖息地和植被影响非常必要,否则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加快,对话不平等会加深,这也是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多年来的经验。眼看通过行政部门、直接对话等方式收效有限,“穷尽各种方法后,2017年7月初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张伯驹把诉讼比作“重型武器”,其耗时又耗费社会资源,一般不会贸然诉讼。

2017年8月14日,自然之友诉新平公司、昆明设计院案在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立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昆明中级法院管辖。

自然之友认为,嘎洒江水电站的建设不仅会吞噬绿孔雀残存生境,淹没绿汁江、石洋江等河谷分布的季雨林、热带雨林植被,还会危害多种珍惜物种的生存,对于红河流域仅存的尚保存较为完整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破坏。而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重大问题,比如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未提及绿孔雀等保护动物栖息地将被淹没,也未对淹没的季雨林和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苏铁做全面调查,对淹没的热带雨林只字未提。自然之友的核心诉求仍然是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和砍伐淹没区植被。

张伯驹指出,这次诉讼挑战之一是在中国首次提起野生动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没有其他案件经验可供借鉴。得益于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确认。最近五年,自然之友共提起46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污染、气候变化等,针对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诉讼有10多起,大部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濒危野生动物有直接关系。

预防性公益诉讼源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社会组织可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对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风险,危害尚未发生,但如不阻止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损害。与常见的事后救济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对象、举证方式上有很大不同。

“预防性公益诉讼面对的是不确定性,证明风险的确定性,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探索。”张伯驹表示。在起诉前,自然之友多次推演如何诉讼,并准备相应证据。“在内部也有争论,尤其是要不要赔偿,通常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包括停止侵害、赔偿、通过媒体赔礼道歉等,但绿孔雀的诉求比较简单,就是停止侵犯消除危险,这是我们讨论很久后的共识,专注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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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取证

绿孔雀一案立案后,证据准备提上日程。立案前,自然之友曾做过绿孔雀的研究,并派出调查队前往红河流域调查,但对簿公堂还不够。自然之友希望深入嘎洒江水电站的淹没区进行调查,但大部分是无人区,道路不通,怎么才能进去?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张伯驹和顾伯健想到中国探险协会会员、参与1986年长江漂流的冯春。冯春爽快答应,义务组织漂流运送取证人员,而他参与商业漂流的一天费用是300美元。

冯春告诉《财经》记者,自愿参与这类公益活动,与他从事漂流亲近大自然和亲眼见证生态变化有关。“特别是当年长江漂流,漂到通天河一带,两岸绿意葱葱,岸边还有野生动物跟着我们跑,7年以后再去已经沙漠化了,亲眼所见的生态恶化刺痛到我。”所以,长江上游的烟瘴挂大峡谷要修水电站时,环保组织邀请他漂流帮助取证,积极参与。在西藏林芝尼洋河,一度有不少人到河里捕捞野生鱼,损害河流生态,他曾带着漂流队去阻止。

为了绿孔雀,冯春五次漂流前往云南红河流域。2017年8月刚立案,接到张伯驹的电话,冯春就把漂流装备托运到昆明。当时正值云南洪水季节,不适宜漂流,但他们还是决定漂流取证。2017年8月21日,冯春和张伯驹等人到达新平县水塘镇,“水电站指挥部设在水塘镇,我们担心引起注意,每天一早出发,晚上悄悄回到镇上住宿,不敢声张。”

漂流第一天,小状况频出。河谷干热气温达40多摄氏度,有摄影师高温中暑。刚漂了一公里,因水流大,前面引导漂流艇的独木舟侧翻,所幸独木舟上的人抱着独木舟靠岸。冯春说,因为太危险,其他人基本没有漂流经验,一行人决定上岸回到镇上。第二天早上6点,他醒来一看外面下雨,江面涨水,赶紧请求漂流界的朋友紧急驰援。丽江的朋友看到后,当天驱车500公里赶到水塘镇。“他来了我就不怕了,他在前面独木舟上开道,给我手势指引。遇到险滩,我就靠岸让取证人员、科技工作者上岸走一段,我们划着空船漂过险滩,再把他们接上。那次整整一个礼拜,实际上漂了十几公里,每天漂一两公里,顾伯健说在哪里靠岸我们就停,他们进入森林取证,我在岸边等。晚上把船用树叶掩盖藏在岸边,我们爬到公路上回到镇里。”

2017年12月,自然之友又组织了一次大型漂流科考队,前往绿孔雀最多的红河上游的石洋江、支流小江河等,并在野外宿营。为此筹备一两个月,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最终汇聚律师、研究动物植物和当地植被的专业人士、摄影、环保、漂流人士共25人。冯春负责准备所有的漂流和宿营装备,“开始说两条漂流艇,人不断增加,最后用4条漂流艇,需要4个船长。”他再次请漂流界的朋友支援,最终请来1986年“长漂”中美队队员张继跃。

张伯驹告诉《财经》记者,自然之友要取得的证据证明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重要、完整的栖息地,需要来自科学界的支持、影像证据。因此,有摄影团队拍摄原始影像,并在野外放置安装红外相机拍摄时附带GPS点位,还邀请研究绿孔雀和苏铁的专业人士实地考察。

这些证据呈现于2018年8月的庭审中。自然之友提交嘎洒江水电站淹没区绿孔雀和陈氏苏铁及其生境示意图,绿孔雀在红河中上游石洋江、小江河河谷栖息地活动的照片、视频,红外相机拍摄到的绿孔雀栖息情况等。

野生动物摄影师奚志农出庭作证,2017年和2018年他曾多次拍到绿孔雀沙滩觅食、求偶和沙浴,他认为当地绿孔雀种群密度大,比较典型。红河学院动物学专业副教授王剑,曾参与漂流考察,他出庭证明在水电站淹没区直接观察到8只绿孔雀在沙滩活动,还记录有绿孔雀影像和叫声,嘎洒江水电站建设会对绿孔雀的栖息地造成破坏性影响。

中科院助理研究员刘健研究苏铁多年,在绿孔雀栖息地发现大量陈氏苏铁(极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刘健出庭指出,嘎洒江一级水电站截流蓄水势必对千余株苏铁造成灭顶之灾,而陈氏苏铁仅在中国红河流域分布,在水电站淹没区内,那次考察在淹没区内GPS打点定位的植株就有205株。

这些调查部分“颠覆”了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者载明,野外调查未见绿孔雀活动,电站施工可能迫使绿孔雀放弃江边觅食,“但江边地段人为干扰强烈,其活动几率小。因此,不会影响该物种在当地生存繁衍”。该环评报告2014年获得审批,陈氏苏铁2015年才被正式描述并列入世界苏铁名录,当时的环评报告未包含陈氏苏铁的内容。但报告显示,在石洋江平掌至向阳河段难于到达的峭壁上,发现苏铁6株,水库蓄水后将被淹没。

法庭上,新平公司辩称,嘎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手续完备,是符合规划的合法建设项目。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多种珍惜保护动植物、季雨林及其他生态因素开展了深入调查,并提出保护措施。另外,2017年8月水电站建设项目已经停工。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6月正式发布,水电站建设项目大部分区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极有可能无法继续建设,起诉的前提将不复存在。昆明设计院认为,其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不存在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情形。

野生动物保护法迎来修订契机

3月20日,绿孔雀案一审判决出炉。但判决表明,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由新平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这并非永久停建。

对此,3月25日,自然之友联合3家民间组织向生态环境部递交申请书,建议生态环境部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将《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一并撤销。

但这起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仍然给野生动物保护者注入更多信心。

1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随后,最高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察院表示,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在立法层面,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将修法增加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对此,有多名专业人士呼吁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明确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未明确提及公益诉讼,但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包括野生生物等。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全国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5184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30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4854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财经》记者,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这类行政公益诉讼有其特点和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理论上应该拓宽起诉主体,允许社会组织介入。但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的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空间很大,但现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社会组织在一些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种种立案困难。

目前,业界普遍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

对此,张伯驹指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障碍,尤其是取证难题。虽然当前逐渐完善环境生态体系建设,但仍有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和栖息地。野生动物栖息地一旦被破坏,再去寻找证据就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而很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又地处偏远,取证困难。其次,取证需要专家证人的支持,但一些业内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出于各种考虑,“面对研究多年的物种不断减少,还不愿意出来发声”。另外一方面的障碍来自于行政部门,即一些有重大失实、遗漏的环评报告是如何通过审批的?他认为,环评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履职时应该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出发,尽职尽责。

湛中乐还表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权力机关难以全面覆盖,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应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公众的积极性,让他们发挥监督作用。《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希望能得到有效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民间组织、专业人士发挥社会监督的一个工具。2011年1月,当时的环保部在网站发布1号公示,公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已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调整前后的规划地图以及保护区面积的变化。

张伯驹表示,保护区重庆辖区内范围被缩小,而拟建的一个水电站坝址恰好位于调整为非保护区水域的江段,一旦调整审批通过,将会对长江上百种珍稀特有鱼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2011年自然之友分别向环保部、农业部申请有关的申报书和综合考察报告信息公开,但最终被拒;自然之友还曾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也没拿到申请的信息。“有一天实习生在网上花200元,买下了完整真实的文件,这个事挺让人哭笑不得。”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契机,张伯驹建议完善立法目的,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等级和立法目的上,使立法思路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分类管理,并及时制定和更新名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编辑: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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