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人民币:大一统下的金融压抑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21-08-12 12: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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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人民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近百年来中国货币制度的混乱,真正实现了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告别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开创了货币稳定、经济振兴的新时期。但随后计划经济时代下,金融压抑特征明显,市场机制基本不发挥作用

文 | 编辑 huangshujing

第二章

人民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近百年来中国货币制度的混乱,真正实现了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告别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开创了货币稳定、经济振兴的新时期。但随后计划经济时代下,金融压抑特征明显,市场机制基本不发挥作用

文 |《财经》记者 苏琦

编辑 | 袁满

人民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近百年来中国货币制度混乱的历史,真正实现了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告别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时代,开创了货币稳定、经济振兴的新时期。

在此后的金融实践摸索中,至改革开放前30年的中国金融体制可谓“一大二公三紧”,而人民币也犹如被缚的普罗米修斯,难以释放作为货币在商品经济中应有的激活需求与驱动投资的效用。所谓“一大二公三紧”,是指整个金融体系是大一统的,为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货币发行和流通以及信用创造是偏紧的。

从理论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前30年的金融运行,呈现出比较全面的金融压抑特征,市场机制基本不发挥作用,主要表现是:政府对金融管制较多、利率和汇率的作用有限、对信贷实行配给以及金融产品单一等等。

此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前30年的中国经济事实上是一种高度实物化的计划经济。因此,中国的金融业不仅具有典型的金融压抑的各种外在表象,而且显示出实物型计划经济的内在特征。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种类单一;金融产品品种比较少,且常常通过各种“挂钩”安排而成为物质产品的符号;金融意义上的宏观调控角色较弱,是在“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综合平衡”的概念下发挥一定的作用。

确立人民币本位制

人民币发行之时,只是统一的货币制度建立的开始。当时,国内货币制度混乱,通货膨胀严重,新解放区深受国民党遗留的通货膨胀之苦,民间盛行以货易货的实物交易,银元、黄金和外币成为金融投机的主要对象。为了保证人民币顺利发行和流通,保证人民币本位制度的顺利建立,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迅速建立人民币本位制,以人民币取代一切货币,使人民币成为唯一的法定货币。

从1949年开始,各大城市先后解放。由于此前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急剧贬值,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于是银元重新加入流通,在广大农村还使用铜钱和实物进行交易,黄金也在城市大宗交易中计价使用,市场上普遍存在金银买卖和金银投机,严重阻碍着商品贸易的正常发展,扰乱了金融物价的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各地人民政府颁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禁止金银私相买卖、计价行使,违者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发起拒用银元的群众运动,规定税收借款一律使用人民币,银行组织工作队深入市场农村,推动人民币下乡,协同财贸、公安部门开展拒银用币的宣传和缉私查禁工作,对银元黑市开展斗争。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割断了长期以来形成的金银与物价的联系,金银买卖和投机现象迅速得到了制止,基本肃清了金银计价流通的现象;把分散的金银集中到了国家手中,增加了国家的外汇储备,保证了生产建设对金银的需要;迫使金银退出市场领域,为人民币的统一流通创造了条件。

各地解放后,政府颁布了外汇管理办法,对外币实行坚决限制流通的方针,采取合理比价、限期兑换的措施。至1950年上半年,全国基本上制止了外币流通,为实行统一的货币制度、实行人民币的统一流通又扫除了一大障碍。

在肃清外币的同时,人民政府还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无论本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凡持有外国货币和票据,或进入中国国境所携带的外币和票据以及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均应到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兑换机构兑换人民币或作外汇存款。外汇存款到期提取时,一般按当时牌价折付人民币。入境时所存外汇存款,出境时可以带回外汇。公私外贸企业出口所得外汇必须卖给中国银行,进口及非贸易所需外汇经申请批准后,向中国银行购买。该办法还规定,中国银行是新中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一切外汇业务,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必须由中国银行办理,或由其指定银行经营。这些规定体现了独立自主的方针,有利于统一的人民币市场的建立,也有利于外汇的开源节流,使国家的外汇资源在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规定也获得了广大人民的支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人民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近百年来中国货币制度混乱的历史,真正实现了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告别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时代,开创了货币稳定、经济振兴的新时期。

人民币的真正立足,离不开货币发行权和信用创造权的独占,为此接收和改编旧式金融体系,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就变得格外重要。

没收官僚资本银行使之转归全民所有,是银行国有化的一项基本措施。凡属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县政府直接经营者,一律没收接管。凡资本属于四大家族及大官僚、大战犯所经营的商业银行如山西裕华银行、亚东商业银行,经查实后全部没收。这两种被没收接管的银行,其中有民族工商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即承认其所有权。

对原官商合办银行,如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等,由人民政府派员监理,继续营业。对官商合办银行的官僚资本,没收后转为公股,成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银行。

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建立了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建立起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县设支行。在城市中,按城市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在农村的集镇设立营业所,办理各种具体业务。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过改组后,均采取总管理处、分行、支行三级制,总管理处下属的行处受本行总管理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1949年12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由上海迁到北京。

截至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分行及办事处。加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有金融机构1380个,职工8万余人。统一、覆盖面广的国家银行机构网已经初步形成。

终结高通胀乱象

人民币成为唯一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基本确立,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业的良好开局。但是真正决定人们对一个货币信心的,是该货币能否拥有一个稳定的币值,而这又取决于困扰旧中国经济多年的通货膨胀痼疾能否被克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财政经济十分困难。金融面临的是长期的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利率畸高,市场紊乱,人民生活不安定。稳定金融、抑制通货膨胀成为新中国金融业的重要任务。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迅速做到“三平”,即统一全国财政工作,实现全国财政收支平衡;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工作,实现全国物资调拨平衡;统一全国金融工作,实现全国现金收支平衡。为贯彻政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贸易等部门统一行动,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以平抑物价,稳定金融。

在旧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大本营上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被强行封闭后,监管者与投机者的博弈从金银和外币转移到“两白一黑”(大米、纱布、煤炭)的产品之战上,在此过程中催生了此后数十年间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些话语和观念,比如“统购统销”,比如“全国一盘棋”,比如对市场投机的厌恶——“把上海由受投机资本操纵、危害国计民生的市场,改变为国营经济领导下为发展生产、为人民服务的市场。”博弈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此后数十年中国经济模式的走向。

为减少货币发行,实现资金统一调度,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发行库,承担了代理财政金库的重任。自此,全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财政金库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还同中央贸易部协商,在各级人民银行建立贸易金库,规定各地国营贸易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日上交贸易金库,经贸易金库批准后才能使用。

此外,为减少现金支出,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

上述一系列措施使大量的现金集中到了银行,全国现金收支迅速实现了平衡,加上贸易、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货膨胀得到了制止,金融和物价都趋于稳定。到1950年10月,全国实现了财政、物资、现金的平衡。

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

1952年末,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银行的建立和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开始确立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的雏形。中国的银行体系,经过“一五”时期的强化和集中,中国人民银行成了既是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又是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

银行作为金融业核心,新中国成立后被赋予的主要任务是用一切方法去吸收存款,积累尽可能多的资金,以非通货膨胀的方式积极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此外,为配合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支持国营贸易企业稳定物价、国营工业壮大、国营商业统一全国物资等经济活动,让国营经济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尽快占据主导地位。对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加强信贷工作的计划性,便利了区别信贷政策的执行。由于银行在资金上给予大力的支持,“一五”时期国营商业发展迅速,力量显著壮大,直至1956年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形成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纵向型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即全国银行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

全国各级银行从1953年起开始编制信贷计划,并普遍建立了信贷计划管理机构和执行信贷计划管理制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现金出纳计划制度,加强对货币发行的管理。

不过这种高度集中的信贷和现金管理体制并不意味着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面对要求扩大信贷规模以配合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银行系统往往只有配合的份儿,这在“大跃进”期间表现得最为充分。

195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收购多少物资,银行就供应多少资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供应”的口号,并把银行信贷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作“大跃进”的“绊脚石”而加以破除。“大撒把”似的供应资金的结果,造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大量增加,并有部分资金被挪用于搞基本建设。货币供应失去控制,助长了各地自行其是、各搞一套、重复建设、盲目投资,损失浪费惊人。

“文革”时期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反映到流通领域,突出体现为商品供应奇缺,货币供应偏多,主要靠冻结工资、冻结物价和凭票证供应配售来保持购买力的平衡,实现货币的稳定,这实际上是隐蔽性通货膨胀的表现。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消费品供应远远赶不上购买力增长的需要。二是依靠冻结物价来保持商品价格的稳定。三是市场货币流通量超过商品流通的需要。由于实行冻结物价政策和严格的市场管理,一部分未能实现的社会购买力转为储蓄存款和手持现金,形成持币待购。

在这个时期,银行的货币投放或回笼不是根据商品流通量的变化,而主要是为满足非商品性各种支出,如发放工资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开支,于是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的主动性几乎完全丧失。

利率、汇率的调控角色

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色彩浓厚的金融调节手段,除了着眼于调节经济的规模和总量直接信贷管理、货币供应量调节外,还有另外两种手段:利率和汇率,这两种在西方国家主要具有调节货币总量和规模功能的手段,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却主要被用于调节经济结构。

利率手段是国家筹集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调节社会需求的重要经济工具。为了贯彻执行高度集中的实物型经济计划,利率手段一直被货币当局使用,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经济比重很大,投机势力很猖獗。银行在这一时期充分运用利率手段,根据市场金融物价和工商业一般利润水平等情况变化,实施灵活地调节利率水平,并区别不同经济成分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根据物价情况,实行货币存贷款和折实存贷款的不同利率形式;实行农村信用社自定利率和私人借贷自由的政策。这些措施配合有关财经政策,为制止通货膨胀、顺利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支持经济建设,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人民银行适当调整了存贷款利率水平,简化了利率种类,实行了差别利率。

1958年-1978年时期的利率制定和执行多有波折。“大跃进”时期,受“共产风”影响,很多人认为,利率过高不利于群众搞集资,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58年10月大幅度降低城乡储蓄存款利率,降低华侨储蓄存款利率,规定信用社吸收存款执行银行利率。

但很快,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压缩社会购买力的指示,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59年6月决定提高储蓄利率;1960年提高华侨储蓄利率,取消与“政治挂帅”不符的有奖储蓄;1961年为恢复农业生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调低农业贷款利率。

1965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影响下,储蓄强调照顾小额储户利益,减少少数大额储户利息收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增办现金保管业务(即无息存款);为打击20世纪60年代农村高利贷活动,认为“必须划清界限,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制定利息标准(月息一分五厘)划清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采取不同办法加以处理。

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利率水平日趋降低,利差越来越小,利率档次也越来越少。

新中国前30年的利率水平变化表明,为了体现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活动的鼓励或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一直热衷于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在其兴盛时期,不仅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适用于不同的利率,对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也实行高低不一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清单上,甚至能看到诸如“红领巾贷款利率”“中学课本贷款利率”等如今看来难以理解的利率品种。

这种复杂的利率安排告诉人们: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使用利率手段来进行经济调控,就一定是所谓的“市场化调控”,相反,利率是完全可以被当作计划经济的手段而被相当行政化地使用的,其基本功能,也可以沦为简单的“经济核算”手段。

汇率政策的执行是建立在外汇管制基础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供汇与结汇制,集中外汇收入,合理使用外汇。凡是出口创汇、业务、劳务所收的外汇以及侨汇、外侨汇入的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进口所需外汇要向有关机关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银行卖给;中财委统一掌握和分配各地外汇收入,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工业、后商业等原则分配外汇;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此外,实行人民币、外币、金银进出国境管理制度。携带或邮寄人民币及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外币、金银及饰品出入境,均需向海关申报,凭申报单和携带证才能出入境。

与外汇管制相对应,人民币汇率由国家统一制定。人民币没有直接与黄金挂钩,人民币的汇率水平,是在贯彻独立自主方针和平等互利原则下,根据国家政策、人民币与外国货币购买力对比、中国的国际收支、外汇储备状况及外国货币的币值变动等多种情况制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人民币汇率水平通过直接影响国内的进口、出口和侨汇业务,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从1953年起,中国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金融物价基本稳定,对外贸易由外贸部所属国营进出口公司经营,统一核算盈亏。为了稳步推进国内建设,人民币汇率采取了稳定的方针,即在原定汇价基础上参照各国公布的外国货币汇价制定;只在主要储备国宣布其货币贬值或升值时,才相应地调整人民币对该种货币的汇率。

1972年以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固定汇率,人民币汇价很少变动。1973年3月以后,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汇率变动频繁。为了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人民币汇价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以保障出口收汇不因西方国家货币贬值而遭受损失,并为外国商人所接受。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由外贸部门一家经营改为多家经营。由于进出口公司和联合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就要求人民币汇率同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但当时国内物价一直是计划管理,人民币汇率不能兼顾贸易和非贸易商品。于是,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改革中国汇率制度,从1981年起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美元兑2.8元人民币,该汇率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外汇结算;同时,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仍然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主要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

这种“双重汇率”导致国内在利用外资、内部结算方面产生混乱,也不符合国际发展方向。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多次建议改变这种做法。后来,中国在1985年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汇率到1986年7月调整至100美元兑370.36元人民币,贬值24.5%。自此,人民币汇率方才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进入到金融宏观调控的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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