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为何索赔2234万元?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21-04-14 1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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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张玉环此前被错误羁押近27年,这位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要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文 刘经宇 | 编辑 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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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其国家赔偿程序正式启动。9月2日,张玉环在代理律师程广鑫和罗金寿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张玉环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并要求江西高院向其公开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江西高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被收押,至改判无罪,张玉环共失去自由9778天。

为何是2234万元?

据张玉环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前述国家赔偿申请数额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等五部分事项。

具体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近亲属数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和误工费等。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张玉环申请按国家日赔偿金标准三倍进行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国家赔偿应与自由的价值属性相匹配。职工日平均工资所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是8个小时,而张玉环在狱中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被限制自由,而且蒙冤入狱,身心上受到的伤害也更大,按照日均工资来赔偿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是按照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提起了赔偿申请。”9月2日,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程广鑫向《财经》记者解释。

此外,在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中,10171564.5元的精神抚慰赔偿金占到了赔偿总额的近50%。

而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

对此,程广鑫介绍称,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规定的35%。

例如因故意杀人罪被羁押9217天的刘忠林,改判无罪后共获得国家赔偿金460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占比超过75%;再如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8452天后无罪获释的金哲宏,2019年获得468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含羁押845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为75%。

张玉环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到,他被关押9778天,超过刘忠林9217天的关押时间,是国内已知的、纠错的冤假错案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错案导致赔偿请求人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也背负“杀人犯”家属的骂名,受尽屈辱和歧视。赔偿请求人在拿到无罪判决之后,仍然生活在无边的恐惧、遗憾之中,每日噩梦交替,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刺激和折磨。

因此,赔偿请求人以失去人身自由的9778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即10171564.5元。

最大心愿是恢复名誉

一直以来,蒙冤者申请赔偿金额与实际获赔金额一直存在较大差距,比如聂树斌平反后,家属索赔近1400万元,实际获赔268万余元;念斌平反后索赔超过1500万元,实际获赔不到120万元;李怀亮平反后索赔近380万元,实际获赔98万元……张玉环最终能获得多少赔偿?

张玉环的小儿子张保刚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家人其实并不那么关心最终的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赔偿的事)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就好了。”张保刚表示,前段时间带父亲去体检,检查出了比较严重的糖尿病。“我父亲之前一直说眼睛看不清,很多人安慰他说年纪大了,后来才知道是因为糖尿病,他现在很多东西都不能吃了,一直说想要照顾我婆婆,但是他连自己都还需要照顾。”

张保刚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家人最关注的,其实还是当年的办案人员是否会被追责。“我父亲今天去法院,也是希望江西高院可以通过媒体给我们公开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想一直顶着疑罪存无的说法。”张保刚说。

除申请国家赔偿,张玉环还递交了追责控告书。在追责控告书中,张玉环控告江西高院法官周某某、漆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二人系张玉环案2001年重审时的审判人员。

遭错误羁押近27年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家村两名失踪男童浮尸水库,随后同村村民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犯。

三天后,张玉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9日,张玉环被逮捕。后此案被起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昌中院”)。

南昌中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显示:199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玉环用板车拖禾草回家,见同村村民张国武的6岁儿子张振荣,以及张健飞的4岁儿子张振伟在其屋檐下玩,将阶檐上的土往下面扒,即上前对张振荣脸部打了两巴掌。张振荣用手乱抓,将张玉环的左右背部和食指根部抓破并流血。

上述判决书载明:张玉环心中气愤,顿起杀人恶念,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后房内,用手卡住张振荣的颈部数分钟,致其不会动弹,又用木棍对张振荣胸、背部击打,用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口角往后颈部猛勒,将其活活勒死。

判决书称:张玉环走到屋前,见张振伟还在其屋前玩,害怕罪行暴露,又起杀害张振伟灭口之恶念。他将张振伟提到其兄后房内,用手猛卡张振伟的颈部数分钟,将张振伟活活卡死,后用杂物掩盖两具尸体。当晚,张玉环乘天黑下雨之机,将两具尸体装进一麻袋内,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尔后,分别将张振荣、张振伟两具尸体背至下马塘水库,抛入水库中,还将装尸体的麻袋抛入水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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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抛尸入水。前者系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后者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亡时间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点半。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玉环提起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张玉环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高院递交刑事申诉书请求再审;2018年6月13日,江西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2019年3月25日,张玉环案代理律师接到江西高院通知,决定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

终审改判无罪

张玉环入狱后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此前所做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刑讯逼供。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称,这些年张玉环在狱中写了数千封信,多数都在强调自己无罪。

据辩护律师和家属表示,在7月9日的庭审现场,张玉环再次声称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并当庭出示了自己手上及左腿处的伤痕,称是当时刑讯逼供后留下的。

张玉环的辩护人尚满庆告诉《财经》记者,经过研究案卷可发现,案卷中存在多处疑点,在张玉环前后两次的有罪供述中,作案地点、经过、工具、藏尸地点、抛尸过程以及装尸体的麻袋均存在不同之处。

综上来看,前后两次有罪供述,仅隔一天,却几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真实性令人生疑,加之张玉环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指控,这就更难以让人相信这两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尚满庆称,7月9日开庭时长3个小时左右,法庭给予了大半时间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的证据,基本上依赖于张玉环的口供,而张玉环的口供存在有罪供述和无罪供述,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对于关键的案件事实部分却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张玉环杀人,无法形成证据闭环,因此不排除另有真凶。

同时,辩护人指出原侦查机关对张玉环采取收容审查的措施不合法。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多年来,张玉环坚持申诉,否认杀人。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案终审宣判,改判无罪。

编辑: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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