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林/文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众所周知,斯宾塞是“适者生存”这一恶名昭彰的概念的发明人,因而被贴上了“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的标签,在20世纪长期遭遇边缘化或者被遮蔽。
在达尔文出版《物种起源》前,斯宾塞便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进化思想:一方面,进化规律同时支配着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另一方面,进化规律能够为人发现。
为了证明社会进化服从着与生物进化类似的规律,斯宾塞首先指出,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一样的有机体,人类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存在着某些可以进行类比的相似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宾塞主张把自然界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原则应用于社会领域。关于这一点,中国学者最为熟悉的是斯宾塞的代表作之一《社会学研究》,即严复在1902年译介到中国的《群学肄言》。但实际上,最为集中展现斯宾塞这一思想的著作是1851年首次出版、1892年修订再版的《社会静力学》。
《社会静力学》主要基于法国博物学家拉马克而不是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代表了斯宾塞对社会进化思想长达40年的深思熟虑。不过,由于斯宾塞主要生活在乐观主义的维多利亚英国,其间的资本主义经济蒸蒸日上、各阶级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劳资矛盾相对缓和,见诸其《社会静力学》的社会历史观难免有幼稚之处。
比如,虽然斯宾塞曾区分过作为一个概念的进化与进步,但他依然相信,进化必然带来进步。斯宾塞在书中指出,人类社会和生物界同为世界的组成部分,同为有机体,遵循相同的生存与发展逻辑,因此概括与总结自生物界的规律同样适合于人类社会。源自这样的一种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斯宾塞质疑了人类共同的“最大幸福”的存在:“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中间,他们的看法都是不同的。”与此同时,斯宾塞强调社会有机体的自发进化功能,否定盛行于彼时的国家、政府万能论。斯宾塞既不认为自己生活于其间的资本主义至善至美,也拒绝为资本主义统治进行辩护。
斯宾塞认为,无论是在人类社会还是自然界,个体与其所在的环境始终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始终都以对环境的适应为前提;任何个体的生存失败都直接联系着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和谐被破坏”,或者“被置于其能力不适应的场所”。但“祸害永远趋向于消失”,因为“一个有机体对外界条件的不适应,总在不断被改变——一方或双方不断改变,直到完全适应为止。凡是有生命力的东西,从原始的细胞到包括人本身,都服从这一规律”。因此,人类必将“臻于完善”,或者换言之,人类的进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必然。在“臻于完善”的过程中,在处理和追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时候,“每个人的自由只受一切人同样自由的限制”;“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需要不发生矛盾”,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机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斯宾塞在“个人权利的本能是一种纯粹自私的本能,它引导每个人去主张并维护他们的行动自由”这一概念中所强调的“每个人”泛指所有的人、一切人,并不直接联系着某一特定阶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宾塞坚持社会是为了其成员的利益而存在,而不是其成员为了社会的利益而存在,抨击国家、政府、公共权力部门对私人权利的剥夺。斯宾塞基于社会成员不会“为了某些社会的利益,就要放弃他们的天然权利”这一认知指出,无论什么制度,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会有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的倾向;社会成员既无需追问掌握权力的人“是否曾经寻求自己的利益,把它放在别人的利益之前”,也不能把绝对的权力交给国家。很显然,此间的斯宾塞不但无意美化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政府和政治,而且主张被统治者在受到威胁时采取抵抗的态度,拒绝惟命是从;所以,我们可以说,此间的斯宾塞具有为社会弱者争取权利的思想。
虽然斯宾塞是“生物进化论”阵营的主要成员,他确乎接受了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但我们必须知道,他同时也是“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和重要代表。所以,倘若我们仅仅简单地将斯宾塞视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很可能会有委屈他之嫌。
作者为社科院外文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