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的市场建设在开放条件下,惟有选择“制度自强”:政府发力的重点始终要放在以制度、规则、手段的合理化封堵可能的漏洞和缝隙之上
金融法制不能简单采取传统的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来应对。过度的罪刑法定主义态度虽然符合刑法原则,过度严厉的刑事惩罚虽然可以收到霹雳之效,但却无法切实防止扭曲金融市场的行为,也很难长期持续,甚至在某些方面会给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深刻的伤害